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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概述:

    人民警察设五等十三级,即:1、总警监、副总警监;2、警监(一级、二级、三级);3、警督(一级、二级、三级);4、警司(一级、二级、三级);5、警员(一级、二级)。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,在前冠以"专业技术"。

    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。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:

    1、部级正职:总警监;2、部级副职:副总警监;3、厅(局)级正职: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;4、厅(局)级副职: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;5、处(局)级正职: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;6、处(局)级副职: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;7、科(局)级正职: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;8、科(局)级副职: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;9、科员(警长)职: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;10、办事员(警员)职: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。

    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:

    1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: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;2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: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;3、初级专业技术职务: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。

    当时主要职务的编制为:

    公安部部长——上将、中将;公安部副部长——中将、少将;省公安厅厅长——少将、大校;省公安厅副厅长——大校、上校;地区公安处处长、民警(含武警)支队长——上校、中校;地区公安处副处长、民警(含武警)副支队长——中校、少校;县公安局局长、民警(含武警)大队长——少校、大尉;县公安局副局长、民警(含武警)副大队长——大尉、上尉;公安派出所所长、民警(含武警)中队长——上尉、中尉;公安派出所副所长、民警(含武警)副中队长——中尉、少尉;组长、民警(含武警)小队长——少尉、准尉;民警警士(六年以上警龄)、民警(含武警)副小队长(司务长)——上士、中士;民警警士(三年以上警龄)、武警(消防警)班长——中士、下士;民警警士、武警(消防警)副班长——下士、上等兵;(民警警士最低为下士)

    武警(消防警)警士——上等兵、列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