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维简费及生产安全费用核算有关问题的
根据财政部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》的文件精神,以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的要求,现对维简费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作出以下规定,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。
一、各矿井维简费、安全生产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提取,既维简费16.50元/吨,安全生产费15元/吨。如矿井建筑物未提足折旧时,矿井按照4.5元/吨提取的井巷折旧费进入制造费用—折旧费中。
二、新增“4301专项储备”科目,在“专项储备”科目下设置“维简费储备”和“安全生产费储备”两个二级明细科目,三级明细科目设置有“提取数、上交数、上级拨入数、支用数、下拨数”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。支用数再细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五级明细科目。
三、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,不追溯调整2008年度及其以前年度。
四、会计核算分录处理规定为:
(一)矿井提取维简费及安全生产费时:
借:生产成本--维简费
--安全生产费用
贷:专项储备--维简费储备-提取数
--安全生产费储备-提取数
(二)上交公司时,矿井单位作:
借:专项储备--维简费储备--上交数
--安全生产费储备--上交数
贷:内部银行存款
上交公司时,公司资产财务部作:
借:内部单位存款
贷:专项储备--维简费储备--各单位提取数
--安全生产费用储备--各单位提取数
(三)下拨分公司时,分公司作:
借:内部银行存款
贷:专项储备—维简费储备—上级拨入数
--安全生产费储备--上级拨入数
下拨二级单位时,公司资产财务部作:
借:专项储备--维简费储备—下拨各单位数
--安全生产费储备—下拨各单位数
贷:内部单位存款
(四)各单位维简费及安全费用开支工程项目费用的会计分录处理:
1、当工程项目的费用发生时作如下分录:
借:在建工程
应交税金-应交增值税-进项税
贷:原材料、应付职工薪酬、应付帐款、工程物资、银行存款等有关会计科目
如果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的作如下会计分录
借:固定资产
应交税金--增值税--进项税额
贷: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
2、当工程项目完工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:
1)属于费用性质的作如下会计分录
借:专项储备--维简费储备-支用数-费用化支出
--安全生产费储备-支用数-费用化支出
贷:在建工程
2)属于资本性质的工程项目,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,交付使用时作会计分录:
分公司作:
借:固定资产
贷:在建工程
同时作以下会计分录
借:专项储备--维简费储备-支用数-资本化支出
--安全生产费储备-支用数-资本化支出
贷:累计折旧
上级拨入资金
公司资产财务部作
借:拨付所属资金
贷:专项储备--维简费储备--下拨各单位数
--安全生产费储备--下拨各单位数
五、其他规定
1、矿井延深工程、机安工程、维简工程,安全费用都在“在建工程”中核算,不转固的用维简费核销。
2、用维简费、安全费用购置的固定资产,一次性提足折旧,只留5%的残值。
3、属于费用化的工程,完工一个核销一个,年终未完工的,原则上年终核销。但需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国债工程,未经审计,不得核销。
4、安全国债项目成本自筹部分的核算仍按原规定执行。